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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拉松起源于希波战争,是一场雅典人获得反侵略胜利的战争,统帅为了让雅典尽快知道胜利的喜讯,派军中有“飞毛腿”之称的士兵日夜加急回去报信,士兵狂奔42.193公里,说完得胜的消息后便倒下了。
为了这个事件,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,就设立了马拉松长跑项目,赛跑距离就是士兵当初送信的里程。
时至今日,马拉松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热门的运动,除了国际运动会上的专业赛事,各个也结合自己的文化特色,举办了不少马拉松运动会。
2016年厦门也举行了一场半程马拉松赛,但比赛过程中发生了意外,一名非专业运动员在到达终点后,突然倒地不起,最后抢救无效死亡,死者家属将比赛的组织方告上法庭,向他们索赔128万,但最后法院却判组织方无责,这是怎么回事呢?
死者叫伍某,是一个年轻小伙,热爱马拉松运动,在参赛前并没有诊断出任何高危疾病,他参加的是业余组的比赛,选拔和检查制度不如专业组严格,但不管是业余还是专业的,组织方都给买了人身意外险。
所以发生意外后,按照保险赔付流程进行赔偿即可,但组织方核实信息后,却发现参赛者中“查无此人”,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,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?
原来这个马拉松比赛并不是报名就可以参加的,为了更好的维持比赛秩序,同时也是遵守相关门的活动规定,这个马拉松比赛限制了人数,想要参加的人需要先报名,然后进行抽签,抽中的人才能参加。
伍某和当时和自己的几个同事一起去报名抽签,但他不幸落选了,不过他的同事小李被抽中了,小李对马拉松兴趣淡淡,而且比赛那天她要去出差,所以没法参加。
伍某得知后,便请求小李把名额让给他,他并不是为了拿奖,只是享受比赛的过程,所以即使替跑也想去。小李为了成全他,就答应了,在网上填写了相关资料后,让伍某领取了她的参赛包去参加比赛了。
活动组织方是按照报名的信息来买保险的,所以伍某不在赔付范围内。保险不能赔付,活动组织方时候就毫无责任了呢?
伍某的家属认为,他们没有对参赛者的号码牌进行仔细检查,在工作上有失职,若是他们查出伍某是替跑,及时阻止,不让他进场,伍某就不会死亡,所以组织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原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活动组织方为了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,维护参赛者的公平权益,确实应该安排专人对参赛号码牌进行检查,避免替跑事件发生。在这一方面活动组织方是存在过错的。
法律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客观上行为具有违法性,主观上存在过失,产生了损害后果并且具有因果关系。
活动组织方虽然有过失,但是否要承担责任,还要看这一过错是否和伍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。
伍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该知道替跑是违反比赛规则的,且也应清楚马拉松给自身带来的风险,所以他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而经法院核实,组织方在赛前已经明确表示参赛包可以代领,所以伍某领取参赛包这件事组织方是没有责任的。
而在比赛过程中,伍某是替跑,并不存在巨的心理压力,组织方也按照相关门要求安排了专业的医疗救助人员和设备。
在伍某倒地后,组织方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,也拨打了急救电话,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
伍某死于心脏骤停,和组织者没有发现她替跑不直接因果关系,所以组织方无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至于伍某的同事小李,她违规将自己的号码牌转让给伍某,虽然不是处于牟利的目的,但在这个事件中是存在过错的,但不是说她把号码牌转给伍某,伍某就会死亡,所以伍某的死亡和她的转让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。她无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最后法院驳回了伍某家属的所有诉求,伍某家属不服,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晰,证据充足,同样驳回了伍某家属的诉求。
伍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,突然逝世,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,悲痛欲绝是可以理解的,但是逝者已矣,将责任推卸到其他人身上,也无法再将他换回。
伍某的逝去是令人可惜的,此事也教育了我们,我们不以为意的“小事”,在不经意间可能会成为让我们付出生命的“意外”,遵守规则,严于律己,在意外来临时,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。
(涉及隐私,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,分图片源自网络,仅配合叙事。温馨提醒:尊重原创,请不要抄袭搬运和哦)